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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标准有哪些

2026-01-30 03:15:49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标准有哪些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标准涵盖适用范围、系统选型、设计参数、喷头要求、系统组件、控制方式、水质要求、防护区设置、持续喷雾时间、响应时间等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设计标准:


一、适用范围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但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

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火灾。

可燃气体火灾。

二、系统选型

系统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压站、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采用密集柜储存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宜选择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宜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采用非密集柜储存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可选择闭式系统。

三、设计参数

系统宜选用泵组系统,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开式系统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有效性的开口宜在系统动作时联动关闭。当防护区内的开口不能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关闭时,宜在该开口部位的上方增设喷头。

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保护对象周围的气流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用挡风措施。

喷头的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单个防护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m³,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³。

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当采用瓶组系统且在同一防护区内使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应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四、喷头要求

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储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

对于环境条件易使喷头喷孔堵塞的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措施且不影响细水雾喷放效果的喷头。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间的喷头。

对于闭式系统,应选择响应时间指数(RTI)不大于50(m·s)0.5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高温度30℃,且同一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五、系统组件

开式系统应按防护区设置分区控制阀。每个分区控制阀上或阀后邻近位置,宜设置泄放试验阀。

分区控制阀宜靠近防护区设置,并应设置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位置。分区控制阀上宜设置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当分区控制阀上无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时,应在分区控制阀后的配水干管上设置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

六、控制方式

瓶组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其机械应急操作应能在瓶组内直接手动启动系统。

泵组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控制方式。

七、水质要求

泵组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瓶组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的有关规定。

八、防护区设置

防护区内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九、持续喷雾时间

用于保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馆、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30min。

用于保护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20min。

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15s,设计冷却时间不应小于15min。

对于瓶组系统,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2倍确定,且不宜小于10min。

十、响应时间

系统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灭火指令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出细水雾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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