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水雾灭火系统在船舶消防中作用很大,是国际海事组织明确要求的船舶标配消防设备,核心价值突出。
合规强制要求:《1974SOLAS公约2000修正案》明确要求船舶加装该类水基局部灭火系统,是船舶入级的条件。
适配船舶特殊场景:可高能效扑灭A、B、E类火灾,用水量比传统水喷雾少80%以上,大幅降低船舶额外载重,水渍损失小,不会对船舶机电设备、船员居住舱室造成二次损害。
附加安全价值:能阻隔热辐射、降低烟气毒性,在船舶密闭空间内既可以灭火,也能为船员提供防火冷、应急防护的作用,灭火后不易复燃。
它不适用于船舶上的过氧化物、金属钾钠等遇水剧烈反应的特殊火情,这类场景需搭配其他专用灭火设备补充防护。
